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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买断儿子要钱权”:荒唐莫再重演

2007-08-14 14:30:41 来源:


“买断儿子要钱权”:荒唐莫再重演

    据河南报业网报道,李老汉退休后让儿子在工厂接班,但儿子并不珍惜这个“铁饭碗”,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。出狱后,老汉又为儿子买了房子娶了媳妇,并把生意不错的油泵维修店让其经营。哪知儿子好吃懒做的本性难改,嫌维修油泵来钱太慢,将店转让后炒起股票,结果血本无归变成穷光蛋。李老汉两口又收留了儿子,可是两年中,儿子不但在老人家白吃白住,还找种种借口向老两口要钱。多年积攒的养老钱即将被儿子掏空,老两口无奈,拉着儿子来到郑州市西大街司法所,以3000元一次性“买断”了儿子的终身“要钱权”,儿子保证一星期内从父母家里搬走,并且以后不以任何借口向父母要钱。在司法所的调解下,双方当日达成了以上的书面协议。

    看过这则报道我的内心很沉重,不仅仅因为“父爱子”以及“子不孝”,更觉得:“买断儿子要钱权”着实荒唐,“儿子终身要钱权”既不必买断,更无法买断。从一般的道德情理分析,儿子身体健全血气方刚,只因好吃懒做整日寄生于76岁高龄的父母,父母还要一次支付3000元才能买断“孽债”摆脱烦恼,如此公平吗?合理吗?相信答案不会有争议。

    既然双方共到司法所解决纠纷,那再看看法律。依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但行使这项权利的“子女”有明确限定,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,即“未成年”或“不能独立生活”。既然儿子不符合这两项条件,李老汉当然没有再行抚养、给付任何钱款的法定义务。以支付3000元换取儿子搬离家中、不再打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从这点说“儿子终身要钱权”不必买断。同时,“儿子终身要钱权”也是无法买断的,假若儿子以后出现“不能独立生活”的情况,基于法律规定的父母抚养义务是不能协议免除的,就如父子关系不能声明断绝一样,“抚养权”也不能一次性买断。

    之所以内心沉重,因为父子的协议是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的,司法所是国家司法权关的基层部门,主要职责便是调解民间纠纷,但调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,如此违法荒唐的“买断协议”出自司法所,将会起到怎样的法律宣传效果?将会误导多少百姓?由于旧的传统影响,我们的父母有着种种畸形溺爱,进而导致子女过分依赖不能尽早独立,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,“要钱遭拒后烧死自己”、“要钱不给亲儿杀父母”是并不鲜见的真实悲剧,我们的道德和法治建设应当担负起相应责任,不应再让“买断儿子要钱权”的荒唐重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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